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2022-03-01来源:
各省辖市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强化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管理,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养老服务发展,保障我省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根据《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豫办〔2021〕33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2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河南省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实施办法》(豫财综〔2018〕60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实施办法》(修订)
2022年2月19日
附件
河南省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实施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豫办〔2021〕33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财社〔2014〕105号)等要求,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全省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坚持需求导向,明确服务重点。以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为导向,为居住在河南省区域内,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社区居民购买养老服务。优先购买与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密切相关的养老服务项目,重点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高龄等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二)坚持保障基本,适度有序发展。以政府制定的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为基础,有序推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在保障重点人群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基础上,结合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和供需情况,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逐步拓展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项目和范围,确保财政可负担和养老服务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政府引导,培育市场主体。政府要加强对购买养老服务的组织领导、制度设计、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引导和支持作用,将推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与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相结合,与培育专业化养老服务组织相结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
(四)坚持规范操作,注重绩效管理。明确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建立以项目申报、项目评审、资质审核、组织采购、合同签订、项目监管、绩效评估等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有序开展工作。加强绩效管理,建立评估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增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五)坚持体制创新,完善政策体系。要做好相关政策的完善和相互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相衔接,推进管办分离,放开市场准入。凡社会能够提供的养老服务,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要及时总结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和政策措施,尽快形成各方衔接配套、操作性强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政策体系。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三条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主体(简称购买主体)是承担养老服务行政职能的,各级民政、卫健(老龄办)、人社、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等政府部门以及群团组织和事业单位。
第四条 承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主体(简称承接主体)主要包括,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等。承接主体属于组织机构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会计核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
(四)具备提供养老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近三年内在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按要求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方面无不良记录;
(六)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内容确定。
第三章 购买内容及目录清单
第五条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内容要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凡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均应当按照转变政府职能要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合理的养老服务。主要包括:
(一)基础类项目。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和照护需要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项目。
(二)辅助类项目。以提高养老服务质量开展的人员培养、社会工作等辅助性项目,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
第六条 各地应参照《河南省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老年人基本服务需求,制定本区域内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明确服务种类、内容,细化目录清单,报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备案。
第七条 各市县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可先从当地多数老年人最急需的养老服务项目开始,循序渐进,逐步拓展。结合我省实际,当前可将经济困难家庭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60岁以上失能半失能老人、80岁以上高龄老人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项目优先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拓展范围和项目。
第四章 支出标准制定及预算编制
第八条 各市县应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学习借鉴其他省、市、县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经验做法,研究制定本地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财政支出标准体系,作为编制年度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财政预算的依据。
第九条 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财政支出标准,应认真测算各项养老服务人力成本、物化成本,确保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水平和生活服务支出水平相适应。
第十条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所需资金应在相关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购买养老服务主体在编报年度部门预算时,应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内容,在符合相关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通过预算安排及统筹整合财政专项资金的办法筹措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所需资金,主要包括:
(一)上级下达的彩票公益金;
(二)本级财政安排的养老服务补贴资金;
(三)本级民政、体育部门留用的彩票公益金;
(四)其他按规定可用于养老服务的资金。如: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安排的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中安排的老年人健康管理等。
第五章 购买服务的程序
第十二条 实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程序:
(一)计划编制。购买主体按照当地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组织购买主体根据本地服务需求,在充分征求意见和论证的基础上,合理编制年度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计划,并提出资金安排建议,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程序编入主管部门年度部门预算。购买计划具体包括:购买服务内容、数量、购买方式、经市场调研后的估算价格、需要达到的服务目标、对服务目标的评价方法及评价标准、资金需求等内容。
(二)信息公开。购买主体通过同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报纸等主流媒体公开购买养老服务项目信息,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要求、购买方式、承接主体条件等信息向社会公开,让承接主体能够充分了解和参与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并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及社会监督。
(三)组织采购。购买主体应当根据公开择优的原则,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进行采购,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四)签订合同。购买主体应与中标(成交)的承接主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法签订书面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合同(参考附件2)。合同中应当明确购买养老服务的内容、期限、服务要求、资金支付进度、资金支付方式、各方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合同按年签订、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最长不得超过3年。
(五)监督执行。购买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严禁暗箱操作,不得自行指定单位和个人承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项目。承接主体应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按照服务合同履行服务任务,保障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购买主体负责对服务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重点围绕购买服务合同目标制定管理办法和实施标准,有序开展执行监控,发现偏离合同目标的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确保承接主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各项优质养老服务。服务完成后,购买主体应委托第三方独立审计机构对金额较大、服务对象较多的项目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六)组织验收。承接主体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及时组织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核查验收,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出具评价验收报告。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务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七)资金支付。合同签订后,承接主体应按合同付款有关约定以书面形式向购买主体提出资金支付申请,并附购买合同等凭证资料。购买主体要按照现行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及时审核并支付资金。购买主体可预留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待项目验收合格后再行支付。
第六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民政、卫健等购买主体要强化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购买主体应当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运行监控,定期对所购服务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财政部门要将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资金纳入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根据需要对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整体工作开展绩效评价,或者对部门实施的资金金额和社会影响大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购买主体及财政部门应当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承接主体选择、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购买主体应将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各地要加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要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以及服务对象的监督。
第十六条 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及其他政府购买服务参与方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活动中,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存在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购买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细化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具体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执行期限为五年。《河南省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实施办法(试行)》(豫财综〔2018〕60号)同时废止。
附件:1.河南省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
2.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3.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参考提纲)
2022年1月 日
河南省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 | ||||
代码 | 一级 目录 | 二级 目录 | 三级目录 | 四级目录 |
505A | 基本公共服务 | |||
505A01 | 养老服务 | |||
505A0101 | 生活照料 | |||
505A010101 | 助餐服务 | |||
505A010102 | 助浴服务 | |||
505A010103 | 助洁服务 | |||
505A010104 | 助行服务 | |||
505A010105 | 助急服务 | |||
505A010106 | 巡访关爱服务 | |||
505A0102 | 康复护理 | |||
505A010201 | 助医服务 | |||
505A010202 | 康复护理 | |||
505A010203 | 老年人健康管理 | |||
505A010204 | 家庭养老床位服务 | |||
505A0103 | 精神慰藉 | |||
505A010301 | 精神慰藉(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 | |||
505A010302 | 文娱活动(老年教育、老年文体活动等) | |||
505A0104 | 人员培养 | |||
505A010401 | 养老从业人员培训(职业教育、继续教育) | |||
505A010402 | 家庭成员照护指导 | |||
505A0105 | 社会工作 | |||
505A010501 | 为老社工服务 | |||
505A010502 | 组织开展老年志愿服务 | |||
505A010503 | 公益宣传推广服务 | |||
505A0106 | 政府履职辅助性服务 | |||
505A010601 | 绩效评价 | |||
505A010602 | 养老评估 | |||
505A010603 | 社会调查、课题研究 | |||
505A010604 | 信息化服务 | |||
505A010605 | 养老服务规划编制、标准制定 | |||
505A010606 | 养老服务网络的运维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