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财政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5-05-19来源:

  为进一步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和发展动力,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省财政厅在现行各类财政惠企政策基础上,汇编更新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财政政策》(详见附件),通过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促进中小企业健康稳定发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25年6月2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来信请邮寄至: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25号省财政厅企业处,邮编450008。

  2.电子邮件请发送至:hncztqycysz@163.com

  3.联系电话及传真:0371-65808060

  河南省财政厅

  2025年5月19日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财政政策(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财政职能作用,进一步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和发展动力,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支持企业转型升级

  1.鼓励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对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技术改造示范项目,按照设备、软件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实施制造业设备更新贷款贴息。对通过银行贷款进行新建或改扩建项目的制造业企业,年度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含配套软件)支出不低于500万元的,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其中,对未获得中央财政贴息的,省财政按照1.5个百分点给予贴息;对获得中央财政贴息的,在此基础上省财政按照1个百分点给予贴息;单个项目年度省级贴息不超过50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省级贴息不超过1000万元。

  3.实施制造业设备更新融资租赁补贴。对制造业企业采用直接融资租赁设备方式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支持,按照设备融资租赁合同额的2%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不超过200万元。

  4.支持数智赋能中小企业。支持特色型、区域型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平台建设单位按照设备、软件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建设,对新建节点建设单位按照设备、软件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制造企业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建设智能应用场景,给予优秀智能应用场景建设单位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数字化服务商,按照其围绕企业数字化转型、智能化提升等提供的技术服务收入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5.支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对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以支持项目建设方式,按照技术引进及购置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鼓励制造业创新中心开展产业前沿和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推动创新成果产业化。对创新中心符合条件的孵化企业,以支持项目建设方式,按照其购置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晋升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除继续享受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支持政策外,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万元。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中心可享受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相应政策。

  6.支持创新产品研发和应用。对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按照销售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按照销售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国家首批次材料产品,按照销售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省首批次新材料产品,按照销售额的5%给予奖励,单项产品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对省首版次软件产品,按照销售额的20%给予奖励,单项产品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对省首套件核心电子元器件产品,按照销售额的10%给予奖励,单个元器件产品奖励不超过100万元、成套模组产品奖励不超过300万元。对开展多项目晶圆(MPW)或工程产品首轮流片(全掩膜)的企业,按照产品流片费用的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7.培育国家级标杆企业。对获得国务院或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国家级称号企业(项目、平台等),以支持项目建设方式,按照不超过设备、软件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8.支持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支持服务业新供给、新业态、新模式培育;支持夜经济集聚区等服务业载体平台建设;支持县域商业体系、城乡高效配送体系建设等农村流通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居民生活必需品储备机制及流通保供体系建设、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省级试点建设等民生服务业;支持品牌消费集聚区建设、品牌连锁便利店发展;支持促进中华(河南)老字号创新发展等。采取贷款贴息、以奖代补、财政补助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单位予以支持。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对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按照基准利率计算)补贴比例不超过50%;采取以奖代补、财政补助方式的,对单个项目奖补金额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投资的30%以内。

  二、打造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9.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建设。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对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有效期内,以支持项目建设方式,按照不超过设备、软件实际投资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0.加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融资支持。统筹使用省级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用于“专精特新贷”风险补偿,鼓励金融机构扩大“专精特新贷”业务规模,助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11.强化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作用。充分发挥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作用,重点用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鼓励各地多渠道筹措资金参与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子基金,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拓展股权融资渠道。

  12.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实施。积极推荐申报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鼓励试点城市先行先试,探索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有效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予以示范推广,实现“试成一批、带动一片”,放大规模效应,打造良好的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生态。

  13.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省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励。其中,一等奖各奖励50万元;二等奖各奖励30万元;三等奖各奖励10万元。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作用,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指导、培训、咨询、服务等工作。

  三、鼓励科技创新

  14.支持创建(重组入列)国家级创新平台。对新创建(重组入列)的国家级科技研发平台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并根据其研发投入、实施一流项目等情况统筹给予1000万元的持续支持。

  15.支持开展关键重大技术需求揭榜攻关。鼓励省内企业借助省外、境外科技力量攻克我省产业发展技术难题,对“揭榜挂帅”形式产生的项目,按不超过合同额的30%给予支持。

  16.鼓励积极争取国家项目。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的单位,按项目上年度实际获得国拨经费的3%-5%奖励研发团队,每个单位年度奖励最高500万元。

  17.支持大型仪器设施购置共享。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使用财政资金购置的50万元以上大型仪器设备全部对企业共享。对符合要求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服务支出的费用,给予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规上工业企业、双创团队每年最高30万元科技创新券补助。对省创新联合体内企业、创新龙头企业、瞪羚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科技创新券。

  18.鼓励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积极参与选聘‘科技副总’工作,给予在企业任职工作‘科技副总’一次性5万元的补助。‘科技副总’任职期间与企业签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同并经过技术合同登记的,企业可申报技术转移奖补,按技术合同实际到账额(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的一定比例给予后补助,最高补助企业100万元。

  19.实施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奖励。对在省创新创业大赛中初创组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成长组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在全国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中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及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四、推进减税降费

  20.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202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1.落实国家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停征、免征、降低征收标准等政策。严格把控对涉企收费项目的设立审批,继续保持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

  22.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2027年12月31日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6%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3.落实困难性减税、缓税政策。对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按照有关规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按照有关规定延期缴纳税款。

  24.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2027年12月31日前,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5.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2027年12月31日前,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和税前摊销比例分别提高到120%和220%。

  26.落实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2027年12月31日前,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加强融资支持

  27.支持开展科技信贷业务。安排科技信贷准备金,对合作金融机构面向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的实物资产抵押不高于30%的科技信贷业务,根据企业营业收入规模给予30%-60%、单笔最高500万元损失补偿。鼓励各地对科技信贷给予贴息支持,省财政根据市、县级贴息规模按照不超过30%的比例给予奖补。

  28.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强化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以政府采购合同的预期支付能力为信用,搭建“银企”对接的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建立市场主体合同融资告知机制,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标采购文件中明确告知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中标成交后可以持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拓宽中小企业、实体经济融资渠道,探索实施供应商在线申请履约保函。

  29.落实支持稳外贸财政奖励政策。鼓励各省辖市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出口退税资金池、外贸信贷准备金(外贸贷)等创新财政金融政策措施,支持稳住我省外贸基本盘,省财政根据考核情况给予补助性奖励。

  30.发挥省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发挥省级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作用,对省级再担保机构开展符合代偿补偿条件的再担保、直接担保项目,按照政策规定对省级再担保机构予以补偿,引导全省融资担保机构更好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支持中原再担保集团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降低再担保费率,引导合作机构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

  31.健全我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落实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奖补政策,引导推动金融资本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32.落实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对银行按规定发放支持小微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标准予以贴息。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33.积极发挥各类基金作用。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领带动作用,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资中小企业股权。引导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和国有企业投资基金加大对中小企业股权投资力度,推动优质中小企业提质增效、发展壮大,提升企业竞争力。

  六、支持创新创业

  34.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政策。2027年12月31日前,脱贫人口、失业人员以及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35.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政策。2027年12月31日前,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36.落实创业补贴政策。对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退役军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开业补贴,补贴标准为5000元。

  37.对大众创业扶持项目给予补助。每年从各地推荐的大众创业项目中评选一批扶持项目。对评选为省级扶持项目的,省按规定给予10万元或15万元项目补助;对评选为市级扶持项目的,项目补助标准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8.加快农民工返乡创业投资基金运作。对省内农民工返乡投资及参与管理的企业和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较多的企业,基金采取股权投资等方式进行投资,进一步支持解决农民工返乡创业融资难题。

  七、降低用工成本

  39.支持对新录用人员开展职业培训。对企业新录用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六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40.对企业新招用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41.加大就业见习工作支持力度。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进行就业见习的单位,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其中对留用见习期满人员比例达到50%及以上的,补贴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42.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5年底。其中,失业保险费率仍按1%执行,工伤保险费率执行下调20%的政策。

  八、支持招才引智

  43.支持企业引才聚才。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省委人才办认定,省财政按规定给予资金支持。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研发中心,对具有高级职称、博士学历的企业人才,可以入编与其合作的事业单位。

  44.落实员工持股激励政策。进一步落实《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等,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运用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享、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超额利润分享等多种中长期激励政策,加大对企业关键岗位核心人才激励力度,增强广大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企业活力。

  45.支持企业家提升创新创业水平。省财政安排民营企业家培训专项经费,实施中原民营企业家“百千万”培训计划,打造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示范引领作用突出的优秀民营企业家队伍,助力提升企业家素质和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水平。

  九、扩大市场需求

  46.科学合理预留采购份额。主管预算单位要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工程采购项目预留比例2026年底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的采购份额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开。

  47.落实政府采购项目价格评审优惠。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时应当给予小微企业报价10%-20%(工程项目为3%-5%)的价格扣除。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48.加快政府采购资金支付进度。提高政府采购项目首付款支付比例,与中小企业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首付款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50%。对于有预付安排的合同,鼓励采购人将合同预付款比例提高到30%以上。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鼓励采购人完善内部流程,自收到发票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事宜。

  49.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项目。对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等项目,按企业注册或认证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予不超过70%的支持。对参加展会的企业实施分类补助,采用按比例及最高限额相结合的方式,对净展位费给予不同比例的支持。

  50.对组织省外游客来豫旅游专列每列次奖励3.5万元,组织旅游包机每架次奖励6.5万元。

  十、优化发展环境

  51.强化惠企政策宣传。加大财政惠企政策宣传力度,提升服务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能力,让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发挥财政资金实效。

  52.加强惠企政策落实。探索推广财政资金直达企业机制,推动财政惠企资金直达快享。

  53.支持拖欠企业账款化解。用足用好中央有关化债支持政策,严格落实中央和我省清理拖欠企业账款有关要求,通过发行政府债券等方式推动清偿政府拖欠企业账款。对形成新增隐性债务的政府拖欠企业账款依法依规提请有关部门问责处理,防范新增欠款发生,助力企业良性发展。

  54.畅通完善政企沟通机制。持续深入开展“万人助万企”活动,助力重点产业链培育建设,推动培育新质生产力。多渠道接受企业咨询和反映问题,及时响应解决企业诉求。

  以上政策,除有明确执行期限外,其他政策按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财政政策(征求意见稿)》的政策解读

  现将《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财政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具体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的出台背景

  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民营经济的特色和活力所在,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新创业的重要力量。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强调“要加强对中小企业创新支持,培育更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并对“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作出明确要求。

  新形势下中小企业机遇与挑战并存,机遇多于挑战,也承担起更多新的使命,中小企业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任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和发展动力,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省财政厅在现行各类财政政策基础上,汇编更新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财政政策》,通过财政政策“组合拳”靶向发力,促进中小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通知》的适用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微企业为政策适用对象,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及重点举措

  省财政发布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10大类56条财政政策,涵盖支持企业转型升级、打造“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鼓励科技创新、推进减税降费、加强融资支持、支持创新创业、降低用工成本、支持招才引智、扩大市场需求、优化发展环境等关键领域,帮助中小企业纾难解困,支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一是加大财政资金支持。聚焦制造业重点产业链,调整优化支出结构,统筹利用省级制造业、创新研发、服务业、外经贸等专项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落实各项惠企利企政策,聚力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技术改造、设备更新贷款贴息和融资租赁补贴、数字化转型发展,创新产品推广应用,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场景应用。大力支持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有效期内实际投资给予一定比例后补助。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打造良好的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生态。

  二是减轻中小企业负担。通过落实税费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创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就业补贴、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等方式,着力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新创业,对大众创业优秀项目、网络(电商)创业给予补助。持续巩固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成果,充分释放政策红利,助力中小企业轻装上阵。

  三是加强融资服务保障。持续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小微企业应急周转资金池、省级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科技信贷、“稳外贸”财政金融支持政策等,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统筹使用省级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用于“专精特新贷”风险补偿,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充分发挥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作用,重点用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通过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加大对中小企业投资力度,推动中小企业提质增效、发展壮大。

  四是激发企业发展活力。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支持创建创新平台、关键重大技术揭榜攻关、科研成果转化等。大力支持企业“招才引智”,落实各项人才补贴,创业补贴、降低用工成本,支持企业提升创新创业水平。鼓励各地发放零售、餐饮、文化旅游、住宿等消费券,省财政按各省辖市实际支出的30%给予补贴。

  五是优化营商环境。做好政府采购服务,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份额。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参加会展,开拓国际市场项目。加大财政惠企政策宣传力度,提升服务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能力。探索推广财政资金直达企业机制,推动财政惠企资金直达快享。继续深入推进“万人助万企”活动,多渠道听取企业意见建议,精准掌握企业需求,及时解决企业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