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出台的依据有哪些?
1.《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第九条(二):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
2.《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第十条:取消、停征、减征、免征或者缓征非税收入,以及调整非税收入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应当按照设立和征收非税收入的管理权限予以批准,不许越权批准。
3.《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第一条:自2025年1月至2027年12月,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二、出台延续优惠政策的原则有哪些?
1.保持费制稳定。延续我省原到期的减征规定,确保费制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持总体缴费负担基本不变。
2.注重区域衔接。结合我省实际,参考中部省份做法,合理确定减征比例,注重区域政策均衡。
三、具体优惠政策内容是什么?
1.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省级及省级以下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2.2025年1月1日起至政策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规定应予减免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
四、我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单位是哪个部门?
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各级税务部门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