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河南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5-06-30来源:

  为持续推动废旧物资循环利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支持行业发展,根据《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1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联合起草了《河南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即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2025年7月1日至7月30日。

  二、意见反馈途径

  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公众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和信函等方式反馈意见,邮件及信函请注明“《河南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意见建议”字样。

  1.联系方式:省财政厅环资处 0371-65808288

  邮箱 czthzc@163.com;

  省生态环境厅固体处 0371-66309253

  邮箱 hnsgtc2019@163.com

  2.来信请邮寄至: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25号省财政厅环资处;郑州市金水区学理路10号省生态环境厅固体处。

  附件:1.河南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6月30日

附件1

  河南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1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发展,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专项转移支付。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美丽中国建设重要决策部署。

  (二)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

  (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主动接受各方面监督。

  (四)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五)突出奖优扶强,采取措施激励相关企业提高回收处理能力,组织开展技术创新;激励家电生产企业落实生产者责任,逐步提高处理产物梯次利用或再生使用比例,提升资源环境效益。

  (六)加强新旧政策衔接,支持行业平稳发展。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为2024年至2027年,期满前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部委有关规定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及时下达专项资金,组织指导部门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等。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指导企业开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认真核实企业申领材料,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日常监督管理和评估,做好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支持内容

  第六条 具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满足申领专项资金标准和条件的企业回收处理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气调节器、微型计算机等五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可以给与支持。有关标准和条件由生态环境部会同财政部另行规定。生态环境部会同财政部根据环境管理和循环经济发展需要,对专项资金支持的产品种类进行动态调整并另行发布。2023年12月31日以前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尚未补贴的,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分期据实予以支持。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用于引导地方政府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行业高质量发展,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经费、机构运转经费等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八条 对2024年及以后年度开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按照因素法分配。

  第九条 因素及权重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上一年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回收处理量、处理企业上一年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许可核定回收处理产能实际运行负荷率,权重分别为95%、5%。

  其中,处理企业上一年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回收处理量分配的金额,具体依照电冰箱、空气调节器、微型计算机、电视机、洗衣机3∶3∶2∶1∶1的比例确定。分配比例可以根据环境管理和循环经济发展需要进行动态调整。同时,对家电生产企业自建或控股企业回收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量按照如下方式计算:在具备申领专项资金各项条件前提下,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不足200万台(套)的,每台均按0.95计;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200万台(套)及以上的,0到220万台(套)的部分每台(套)按照1计,220万台(套)以上的部分每台(套)按1.05计。

  处理企业上一年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许可核定回收处理产能实际运行负荷率,是指各处理企业五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数量与许可核定处理能力的匹配情况,计算方式为各处理企业五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回收处理量/五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许可核定回收产能×100%,如企业每类产品一年内出现多次产能调整的,该类产品产能取各次平均值,五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许可核定回收处理总产能为各类产能平均值相加。(负荷率占比:每一家处理企业的负荷率/全省六家处理企业的负荷率之和×100%,根据负荷率占比来分配资金)

  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根据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结果对资金分配进行合理调整,体现结果导向。企业绩效评价分值均在90分以上的不予扣减;绩效评价分值低于90分的扣减初次分配额度的5%,平均奖励给90分以上的企业。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处理企业应于每年2月10日前按照生态环境部、财政部有关要求向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报送申领材料,提交专项资金申请,并对上报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生态环境部、财政部相关要求,认真核实企业申领材料,根据审核确认的相关处理企业上一年度规范回收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种类和数量,制定当年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于每年3月1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同时抄送财政部河南监管局。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接到专项资金预算后,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在30日内将资金分配至处理企业,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送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河南监管局。

  第十二条 省生态环境厅通过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本省内各处理企业情况。加强日常监督抽查,对不符合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处理要求的种类和数量予以核实扣减。处理企业多次出现未能规范回收处理或者弄虚作假情形的,视情扣减专项资金额度或者收回已拨付资金,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

  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处理企业,或同一工作内容获得过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处理企业不得申请专项资金支持。发现违规分配使用资金、骗取专项资金等重大问题的,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应当按照程序及时上报。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专项资金的结转结余,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省生态环境厅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加强绩效目标管理,科学设定绩效目标,并报财政部门审核。省财政厅要加强组织指导,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未按要求设置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审核不通过的项目,不予安排专项资金。

  绩效目标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和预算调整流程报批。

  第十五条 省生态环境厅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第十六条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绩效自评工作。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各处理企业形成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自评表以及能够佐证绩效评价结果的相关材料,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审核汇总形成绩效自评报告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并将各处理企业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及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河南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现将《河南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4年9月,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4〕119号),明确对具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满足申领专项资金标准和条件的企业回收处理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气调节器、微型计算机等五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可以给与支持。对2023年12月31日以前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尚未补贴的,经生态环境部核实核定后,可以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使用有关规则,安排专项资金分期据实予以支持。对2024年及以后年度开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按照因素法分配。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了资金的使用管理、申报流程、绩效管理与监督等有关要求。同时还规定“省级财政和生态环境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为落实好国家政策,持续推动废旧物资循环利用,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联合起草了《河南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包含7章21条,主要为总则(5条)、支持内容(2条)、资金分配(2条)、使用管理(4条)、绩效管理(4条)、监督检查(2条)、附则(2条)等内容。

  《实施办法》在中央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4〕119号)的基础上作进一步细化,一是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与中央资金管理办法保持一致,资金分配仍采取因素法分配,因素分别是: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上一年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回收处理量、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上一年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许可核定回收处理产能实际运行负荷率,权重分别为95%、5%。二是明确了资金申报流程,符合条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应于每年2月10日前按照生态环境部、财政部有关要求向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报送申领材料,提交专项资金申请,并对上报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三是对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提出具体要求,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根据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结果对资金分配进行合理调整,体现结果导向。企业绩效评价分值均在90分以上的不予扣减;绩效评价分值低于90分的扣减初次分配额度的5%,平均奖励给90分以上的企业。四是对违反规定的有关情形作出相应规定。